根据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州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现将我局涉及相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首批目录公示。
甘孜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首批目录
序号 | 部门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州级 | 县级 | 乡级及 | ||||
1 | 医疗保障部门 | 退休审批证明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趸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 法律 | 医保经办机构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 | √ | |
2 | 医疗保障部门 | 异地安置认定证明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医保备案 |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医保经办机构 | 公安部门 | √ | √ | |
3 | 医疗保障部门 | 长期居住认定证明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医保经办机构 | 公安部门 | √ | √ | ||
4 | 医疗保障部门 | 异地工作证明 |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医保经办机构 | 工作单位 | √ | √ | |
5 | 医疗保障部门 | 意外伤害就医证明 | 门诊费用报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五十四条 | 法律、部门规范性文件 | 医保经办机构 | 救治医疗机构、交通管理部门、法院 | √ | √ | |
6 | 医疗保障部门 | 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支取 |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 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 | 医保经办机构 | 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法院 | √ | √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甘孜州医疗保障局
202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