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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医疗保障局 甘孜州财政局关于调整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5-09-24 18:13:32
来源:
甘孜州医疗保障局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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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31日,甘孜州医疗保障局会同甘孜州财政局印发了《甘孜州医疗保障局 甘孜州财政局关于调整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的通知》(甘医保发〔2025〕2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的通知》(川医保规〔2024〕1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州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工作,切实保障参保人员权益,在确保医保基金安全稳定运行前提下,出台《通知》,并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适用对象

适用于全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体参保人员。

(二)扩大病种范围

慢性病33种(细分为45个亚类)。包括甲状腺功能异常、重度骨质疏松、类风湿关节炎、冠心病、强直性脊柱炎、帕金森病、脑血管病后遗症、肝硬化、糖尿病伴并发症、高血压2级及以上(高血压性心脏病)、结核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病毒性肝炎、其他精神类疾病、心脏瓣膜病(风湿性心脏病)、癫痫、痛风、干燥综合征〔舍格伦〕、前列腺增生、心肌病、支气管哮喘、银屑病、青光眼、慢性心力衰竭、自身免疫性肝炎、特发性炎性肌病(皮肌炎和多肌炎)、慢性高原性心脏病、包虫病、慢性骨髓炎、进行性肌营养不良、先天性心脏病、慢性肾炎/肾病综合征。       

特殊病29种(细分为40个亚类)。包括重症肌无力、肝豆状核变性、普拉德-威利综合征、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系统性红斑狼疮、恶性肿瘤门诊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耐药结核、重症精神障碍、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慢性肾脏病、白塞病、艾滋病、原发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地中海贫血、特发性肺间质纤维化、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运动神经元疾病〔肌萎缩侧索硬化(ALS)〕、肺动脉高压、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脉络膜新生血管)、视神经脊髓炎、多发性硬化、天疱疮、噬血细胞综合征、脑瘫、系统性硬化症(硬皮病)。

(三)调整认定依据

门诊慢特病病种认定依据、认定材料等,统一按照《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及认定依据》(川医保中心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四)明确待遇标准

1.慢性病保障标准。职工医保不设起付线,按70%报销。一个自然年度内,单病种最高支付限额3500元;多病种支付限额可叠加计算,累计不超过1万元。城乡医保不设起付线,按60%报销。一个自然年度内,单病种选择第档筹资标准缴费的最高支付限额1000元,选择第档筹资标准缴费的最高支付限额1300元;多病种支付限额可叠加计算,选择第档筹资标准缴费的累计不超过3000元,选择第档筹资标准缴费的累计不超过3500元。

2.特殊病保障标准。职工医保和城乡医保参保人员患特殊疾病,经申报认定后,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按普通住院报销。

甘孜州医疗保障局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