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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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甘孜州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甘孜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3 版)》的通知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各级公立医疗机构:
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通知》(川医保办发〔2023〕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经对《甘孜州医疗服务价格(2021版)》以及我州近年出台的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策文件进行梳理,并同《四川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3版)》对比,形成了《甘孜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3版)》(以下简称《汇编》),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全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
(一)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汇编》所列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以及说明提供医疗服务,对确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按相关规定提出申请,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二)《汇编》中未标注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放开和特需项目除外),属我州公立医疗机构尚未开展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各公立医疗机构有能力或具有相应技术开展此类项目的,可按规定程序向属地医保行政部门申请,经县(市)医保部门初审后报州医疗保障局制定价格。州医疗保障局未公布执行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擅自设立收费标准。
二、严格医用耗材收费管理
《汇编》中凡是各级分类“本类说明”、“说明”和“除外内容”中未明确规定可另行收费的医用耗材,各公立医疗机构一律不得另外收费,明确规定可另行收费的医用耗材,按购进价实行“零差率”销售。各公立医疗机构继续执行原省物价局和省卫生厅《关于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川价费〔2002〕97号)中的“手术用一次性特殊材料、器械目录”。
三、执行取消药品加成实施范围
《汇编》中标注取消药品加成的公立医院包括州、县(市)级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即:甘孜州人民医院、甘孜州藏医院、甘孜州卫校附属医院、甘孜州妇幼计生中心、甘孜州皮肤病防治院(海螺沟景区人民医院)以及各县(市)公立综合医院、妇幼计生中心和中藏(民族)医院。
四、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相关政策规定
(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分类管理。《汇编》中所列项目价格为政府指导价格,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按项目相应等级明确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格收取费用。按照省发改委、省卫计委、省人社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放开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66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对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部分个性化需求较强、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医疗机构应按照公平、合法、合规、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在显著位置公示信息(含服务项目、内容、价格等信息),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的相对稳定。医疗机构应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定价、执行时间以及公示情况等相关内容,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分级定价管理。《汇编》中所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分级定价和统一定价。分级定价原则上二甲公立医疗机构价格为基准,三甲、三乙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分别按20%、10%上浮,二乙、二乙以下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分别按5%、10%进行下调。执行统一定价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实行等级差价。一级和未定级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按二乙以下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执行。
五、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一)开展医疗服务必须明码标价。全州公立医疗机构应自觉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收费地点以公示牌、电子触摸屏、计算机查询系统等多种形式公示,提高医疗服务价格透明度,接受患者和社会监督。
(二)实行住院患者费用清单制度。全州医疗机构对住院患者发生的费用,必须按照明细项目(包括医疗服务、药品和材料)逐项登记,做到一日一清,向住院患者免费提供住院费用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清单”必须按照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及编码开列。患者对“清单”所列项目和金额有疑虑的,医疗机构必须作出明确答复。凡与“清单”不符的费用或不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取的费用,患者可向相关部门举报,经相关部门裁定确属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费用,患者有权拒付。
(三)医疗机构要明确内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机构,并配
备专(兼)职价格管理人员,建立由院领导牵头,内部价格管理机构负责,各职能科室组成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机制,加强内部自我约束,定期组织检查,及时纠正不合理收费。
六、其他事项
(一)《汇编》所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非医保报销目录,甘孜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标准仍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从2024年3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文件,与本通知和《汇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和《汇编》为准。各医疗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甘孜州医疗保障局。执行期间,若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三)《汇编》由甘孜州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医疗保障部门和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各要素进行解读。
附件1:
附件2:
甘孜州医疗保障局
2024年1月26日
06
2024-03关于将康定市泓医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光明路诊所纳入甘孜州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的公示
康定市泓医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光明路诊所(原秦其诊所)于2023年12月15日向我中心递交了《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3号)和《四川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评估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我中心组成评估小组于2024年3月1日对其进行了现场评估,评估结论为:1、申请单位资质齐全,有独立经营场所;2、店内设施齐全,配备足够的药品;3、进销存管理系统已与医保信息平台对接;4、核查具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5、核查有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6、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评估结论为合格。
现拟将康定市泓医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光明路诊所纳入甘孜州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现予以公示。公示期2024年3月6日至2024年3月11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请通过信函、电话举报等方式向州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反映。
举报电话:0836-2821744
甘孜州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2024年3月6日
附件:
公示名单
医药机构名称 | 地址 | 法人 | 审批事项 |
康定市泓医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光明路诊所 | 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炉城镇光明路14号2幢2-2-1 | 陈作懿 | 定点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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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甘孜州医疗保障局关于医保码升级维护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广大参保人:
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保码升级维护工作的通知》要求,医保码将暂停使用,社保卡结算不受影响,请各参保单位、广大参保人知悉:
一、医保码暂停使用时间
2024年2月2日20:00时至2024年2月4日8:00时。
二、升级维护影响范围
本次医保码升级期间将暂停四川省医保电子凭证应用,社保卡刷卡结算不受影响,主要影响范围包括:(1)省内参保人员不能通过医保码进行本地及异地展码联网结算;(2)参保人员不能通过移动支付进行结算;(3)参保人员不能通过人脸识别进行医保联网结算。
暂停医保码使用期间,请有就医需求的群众使用社保卡进行结算。因医保码暂停使用带来的不便,敬请各参保人、各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周知并谅解。
甘孜州医疗保障局
202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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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甘孜藏族自治州医疗保障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首批目录公示
根据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州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现将我局涉及相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首批目录公示。
甘孜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首批目录
序号 | 部门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州级 | 县级 | 乡级及 | ||||
1 | 医疗保障部门 | 退休审批证明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趸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 法律 | 医保经办机构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 | √ | |
2 | 医疗保障部门 | 异地安置认定证明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医保备案 |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医保经办机构 | 公安部门 | √ | √ | |
3 | 医疗保障部门 | 长期居住认定证明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医保经办机构 | 公安部门 | √ | √ | ||
4 | 医疗保障部门 | 异地工作证明 |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医保经办机构 | 工作单位 | √ | √ | |
5 | 医疗保障部门 | 意外伤害就医证明 | 门诊费用报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五十四条 | 法律、部门规范性文件 | 医保经办机构 | 救治医疗机构、交通管理部门、法院 | √ | √ | |
6 | 医疗保障部门 | 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支取 |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 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 | 医保经办机构 | 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法院 | √ | √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甘孜州医疗保障局
202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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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甘孜州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中医熏洗”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公示
为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使用,满足群众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四川省2023年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川医保规〔2023〕7号)要求,我局对公立医疗机构申请的“中医熏洗”等2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了资料审核、成本测算等程序,并拟定了价格,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1月11日——2024年1月17日。公示期内,公众可将修改意见及理由以书面形式(本人签名或单位加盖公章)反馈至我局。
联系人:格桑老师,联系电话:0826-2818901
邮 箱:997978039@qq.com
地 址:康定市西大街128号人保财险3楼甘孜州医疗保障局
附件:
甘孜州医疗保障局
2024年1月11日